(2017)冀1082民初5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嘉兴市金汇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嘉兴市金汇运输有限公司,单广涛,王萍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5836号申请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2167484XQ。法定代表人蒋晓冬,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嘉兴市金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乍浦龙王公寓10号地24、25、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069239546D。法定代表人单广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单广涛,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被申请人王萍,女,汉族,1976年5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申请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兴市金汇运输有限公司、单广涛、王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市金汇运输有限公司、单广涛、王萍名下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以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市金汇运输有限公司、单广涛、王萍名下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