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82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清与长乐市宇丰针织有限公司、林著铃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清,长乐市宇丰针织有限公司,林著铃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987号原告:周清,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进禄,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华,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乐市宇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潭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林著铃。被告:林著铃,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周清与被告长乐市宇丰针织有限公司、林著铃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周清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清负担。审 判 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邢颖晶书 记 员  王美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