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姜凤提、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凤提,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200号申请执行人姜凤提,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寻山工业园。申请执行人姜凤提与被执行人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姜凤提生猪款58,4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凤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我院申报财产。于8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8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姜宝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