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行审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徐慧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徐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2行审731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余青。委托代理人吴剑、朱有松。被执行人徐慧。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义环罚字[2016]44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对义环罚字[2016]445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洵敬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朱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