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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晓武与郑海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武,郑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财保15号申请人:王晓武,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14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申请人:郑海霞,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15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村。申请人王晓武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海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古牧地支行62284********723571帐户存款270万元进行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晓武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晓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海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古牧地支行62284********723571帐户存款270万。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