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执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职小军与赵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职小军,赵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职小军,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赵玉军,又名赵大军,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职小军与被执行人赵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16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志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