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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执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职小军与赵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职小军,赵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职小军,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赵玉军,又名赵大军,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职小军与被执行人赵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16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志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