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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孙爱国与青岛金贝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国,青岛金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356号原告孙爱国。被告青岛金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木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瑶,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爱国与被告青岛金贝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承峰人民陪审员  孙淑萍人民陪审员  陈翠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志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