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孙爱国与青岛金贝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国,青岛金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356号原告孙爱国。被告青岛金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木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瑶,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爱国与被告青岛金贝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承峰人民陪审员 孙淑萍人民陪审员 陈翠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志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