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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与文小泉、钱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文小泉,钱飞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1065号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住所地株洲县王十万乡小花石。负责人:易小良,该社主任。被告:文小泉,男,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钱飞平,女,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受理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与被告文小泉、钱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王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