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与文小泉、钱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文小泉,钱飞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1065号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住所地株洲县王十万乡小花石。负责人:易小良,该社主任。被告:文小泉,男,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钱飞平,女,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受理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与被告文小泉、钱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王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