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兵与被执行人杨涛执行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兵,杨涛,张素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02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惠兵,女,汉族,1978年4月20日生,住许昌县五女店镇。被执行人:杨涛,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生,住许昌县灵井镇灵井街政府院。被执行人:张素贞,女,汉族,1978年9月27日生,住许昌县灵井镇。本院在执行惠兵与杨涛、张素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涛、张素贞履行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023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案件审理时,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以(2016)豫1023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涛所有的位于许昌市许继大道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涛所有的位于许昌市许继大道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司忠信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