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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恢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邹志强、张黎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邹志强,张黎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恢28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邹志强、张黎黎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邹志强、张黎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给付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吉长北方证经字第1074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