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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执2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艳峰、兰文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艳峰,兰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2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岚县东村向阳路西三街一号。负责人李永明,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朱艳峰。被执行人兰文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艳峰、兰文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兰文生在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银行存款175744.07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已按和解执行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兰文生在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银行存款175744.0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