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长栓执��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651号被执行人王长栓,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叶县。本院依法执行王长栓刑事罚金及退赔赃款执行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4月10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河南省西平县公安局出山派出所调查,王长栓于2011年4月22日由市(县)外迁入该辖区,后因王长栓一直未在该辖区办理身份证,其户口于2014年8月户口清理整顿时被该所注销,故本院无法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身份验证及财产查控,且被执行人王长栓还在监狱服刑,没有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对王长栓刑事罚金及退赔赃款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红执行员 陈仲贤执行员 余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 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