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3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3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的(2017)陕0823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胡某某偿还原告冯某某借款9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1370元,被执行人胡某某、胡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工资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现需冻结被执行人胡某某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亚华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肖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