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7102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冠县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西山晋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县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原西山晋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7102民初133号 原告:冠县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东环路南首(华星电力设施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胡泽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佑,山东尚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西山晋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388号西山万隆实业公司办公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周利军,总经理。 原告冠县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西山晋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冠县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并向其支付了全部运费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三十七元,由原告冠县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庆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罗虹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