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10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许国荣与陈士勤、顾杏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荣,陈士勤,顾杏勤,陈孟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0858号申请人:许国荣,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陈士勤,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顾杏勤,女,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陈孟妍,女,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人许国荣与被申请人陈士勤、顾杏勤、陈孟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士勤、顾杏勤、陈孟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许国荣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国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士勤、顾杏勤、陈孟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咸玉宝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雅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