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贾某、贾某2等与罗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贾某2,贾某3,罗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762号原告贾某,女,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原告贾某2,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原告贾某3,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罗某,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地址:郑州市嵩山北路306号5号1-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贾某2、贾某3与被告罗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贾某2、贾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4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霍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