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薛美钗、赵海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美钗,赵海秋,薛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3218号申请执行人薛美钗,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赵海秋,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住文成县。被执行人薛孝海,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薛美钗与被执行人赵海秋、薛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81民初3128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5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俩被执行人共同偿还借款29.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9.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赵海秋、薛孝海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俩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薛孝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报财产,表示目前无履行能力;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赵海秋、薛孝海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瑞安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薛孝海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村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003137,无地号登记),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若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出),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本案不宜处置;3、俩被执行人在温州地区无车辆登记信息或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赵海秋拘留十五日,并提交布控。于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赵海秋、薛孝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薛孝海名下坐落于瑞安市xxx房产已查封,因系被执行人在农村唯一住房,本案不宜处置。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32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林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