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执监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刘伟权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监 督 案 件 办 理 情 况 通 知 书(2017)粤执监37号刘伟权:你向本院信访申诉反映,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下称龙岗法院)在执行你申请执行刘育民一案过程中,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于2004年6月17日错误作出的(2004)深中法审监执再字第2号民事裁定,于2005年11月先后作出(1997)深龙法平执字第32-2号、32-3号、32-4号民事裁定,决定将已执行给你的250万元执行款中的100万元执行回转,并将本应执行给你的另一笔100万元执行款支付给第三人曾建明。你为此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龙岗法院和深圳中院经审查分别作出(2012)深龙法执异字第19号民事裁定和(2012)深中法执复字第68号执行裁定,驳回你的异议请求和复议申请。之后,你多次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深圳中院(2004)深中法审监执再字第2号民事裁定。本院为此立案监督,并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粤执监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了(2004)深中法审监执再字第2号民事裁定。你认为深圳中院(2004)深中法审监执再字第2号民事裁定已被撤销,故该院及龙岗法院依据该裁定所作出的相关裁定均应撤销。因此,你向再次本院申请执行监督,请求撤销深圳中院(2012)深中法执复字第68号执行裁定,本院为此立案监督。本院经审查已将你的申诉材料转深圳中院,要求该院对上述复议裁定及龙岗法院作出的执行回转裁定、异议裁定一并立案监督审查,依法作出处理。有关案件执行监督事宜请你直接与深圳中院联系。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