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25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郁德奎、孙宝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德奎,孙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254—10号申请执行人郁德奎,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孙宝林,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郓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宝林位于郓城镇郁胡同村的院落一处(土地使用权证号郓集建《1991》字第30927号),该院落处于郁胡同区块拆迁范围内,且已经拆迁丈量完毕,丈量号为A—09,该房产丈量号登记在王海洋名下。现查明,涉案房产的赔偿款已经由郓城县拆迁办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宝林以王海洋(身份证号)的名义所得的拆迁赔偿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明审判员 张西果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京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