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异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郝家庄村民委员会、高民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郝家庄村民委员会,高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异4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郝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郝家庄。申请执行人:高民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郝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郝家庄。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民成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郝家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郝家庄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郝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称,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郝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政府代管资金无22万元,实有39000元,为村民改造自来水管道集资款,不属于村委会集体收入。因此异议人不服沂南法院(2015)沂南执字第28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高民成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郝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沂南民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郝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支付高民成工程款201849.85元。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郝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高民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5)沂南执字第2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提取)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郝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镇政府代管资金22万元。异议人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郝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遂向本院提出异议。另查明,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郝家庄村民集资对本村自来水管道实施管网改造,尚未使用的村民集资款34200元,存于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农村财务记账管理中心账户。本院认为,异议人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郝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支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账户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提供了合同书、工程预算表、收款收据及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其账户内的资金34200元,系该村村民对本村自来水管道实施管网改造的集资款。申请执行人虽对上述证据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所以异议人对该34200元集资款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对其该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停止对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郝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农村财务记账管理中心的34200元管网改造费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盛海玲人民陪审员 杜纪国人民陪审员 朱立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王友奎书 记 员 杜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