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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翟启珍与吴斌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启珍,吴斌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239号原告:翟启珍,女,194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吴斌建,男,约30岁左右,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翟启珍与被告吴斌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翟启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启珍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启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翟启珍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