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梁忠与申请执行殷国柱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忠,殷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427号申请人:梁忠,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兴城市。被执行人:殷国柱,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兴城市。申请人梁忠与被申请人殷国柱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梁忠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