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德战与杨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战,杨永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2686号原告:张德战,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延津县。被告:杨永娟,女,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住延津县。原告张德战与被告杨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德战负担。审判员 姚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齐英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