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9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鸿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鸿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9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路109号。法定代表人:李瑞师,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鸿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黄姑区陵东街121巷1号406房间。法定代表人:薛宋敬。申请执行人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鸿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沈阳鸿顺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