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1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跃宗诉被告王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宗,王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796号原告:张跃宗,男,194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王生,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张跃宗诉被告王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跃宗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海人民陪审员  李景芹人民陪审员  杨全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姜小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