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跃宗诉被告王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宗,王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796号原告:张跃宗,男,194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王生,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张跃宗诉被告王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跃宗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海人民陪审员 李景芹人民陪审员 杨全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姜小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