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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4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文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文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45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C3区第五层501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国川。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艳青,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坤玲,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涛,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上诉人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赢公司”)因与张文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创赢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创赢公司无需向张文涛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000元;2.创赢公司无需向张文涛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500元;3.创赢公司无需向张文涛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200元;4.创赢公司无需向张文涛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5200元;5.创赢公司无需向张文涛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报销款53元;6.诉讼费用由张文涛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文涛于2012年2月6日入职创赢公司处,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2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6日止,岗位为从事相关的技术支持工作,工资不低于1300元/月。创赢公司已经足额发放张文涛工资,无需支付张文涛工资差额。张文涛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未构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证明创赢公司克扣其工资。张文涛无证据证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存在报销款53元,张文涛仅提供电话录音,该录音无法证明通话者身份,故创赢公司无需支付该报销款。张文涛仅口头通知创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未经过创赢公司同意。张文涛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离职,2016年3月1日起不再上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张文涛仅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且未经过了创赢公司同意就不再上班。原审法院认为:张文涛在诉讼中放弃请求创赢公司支付报销款53元,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创赢公司是否拖欠张文涛工资问题。首先,张文涛与创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文涛提供了劳动,创赢公司应当向张文涛支付劳动报酬;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少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而创赢公司主张已足额发放张文涛的工资,但未就张文涛的工资发放情况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采信张文涛的主张,确认创赢公司拖欠张文涛2015年5月工资差额1000元、2015年6月工资差额1500元、2016年1月工资差额3200元、2016年2月工资5200元,合计10900元。创赢公司起诉请求无须支付张文涛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驳回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拖欠的2015年5月工资差额1000元、2015年6月工资差额1500元、2016年1月工资差额3200元、2016年2月工资5200元,合计10900元给张文涛。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后,创赢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创赢公司无需向张文涛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000元;2.创赢公司无需向张文涛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500元;3.创赢公司无需向张文涛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200元;4.创赢公司无需向张文涛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5200元;5.张文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已经足额发放张文涛工资,无需支付张文涛工资差额。张文涛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未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上诉人克扣其工资。张文涛仅口头通知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且未经过上诉人同意。张文涛二审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焦点为创赢公司是否拖欠张文涛工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创赢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曾文莉助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