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1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付裕与陈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裕,陈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2932号原告:付裕,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仁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强,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付裕与被告陈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付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款项255000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12月20日起按金额255000元的日2%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享有债务人董飞230000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债权转让金额为255000元,同时该债权项下的抵押权、使用权、所有权一并转让给原告。抵押物为保时捷牌汽车一辆,号牌为浙B×××××,车架号:WPOCA298XDS113317,车主董飞。原告当日向被告交付现金5000元,并通过付梦君名下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250000元,被告向原告交付相关资料以及保时捷车辆、行驶证、车钥匙等。2016年12月12日,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将上述保时捷车辆扣押,并由宁波市鄞州区中河派出所民警取走返还车主董飞。经了解,车主董飞向宁波市鄞州区中河派出所报案,保时捷车辆被蒋磊骗走,此人已被宁波市鄞州区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相关资料均系伪造。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德强可能存在协同案外人蒋磊虚构事实,骗取原告付裕钱财,有经济犯罪的嫌疑,而于2017年7月14日将本案有关材料移交向苍南县公安局。同年7月21日,苍南县公安局以被告陈德强涉嫌掩饰、隐瞒犯案所得、犯案所得收益案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亦满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蒙蒙?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