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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1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赵东与殷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赵东,殷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996号之一原告:孙赵东,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殷晟,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孙赵东与殷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孙赵东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赵东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孙赵东负担。审 判 员 阎     利     明审 判 员 范     瑞     锋人民陪审员 唐雨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晓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