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1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赵东与殷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赵东,殷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996号之一原告:孙赵东,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殷晟,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孙赵东与殷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孙赵东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赵东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孙赵东负担。审 判 员 阎 利 明审 判 员 范 瑞 锋人民陪审员 唐雨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晓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