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7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与黄柏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黄柏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75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肖海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莹,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柏妹,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柏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以与黄柏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红兰审判员 黄红萍审判员 戴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龙韦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