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谷薛申请薛宏周婚姻家庭纠纷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薛,薛宏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281号申请执行人谷薛,男,2003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汤溪镇谷洞村井边组。被执行人薛宏周,地址湖南省资兴市汤溪镇谷洞村龙头江组。谷薛与薛宏周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9日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15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薛宏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谷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薛宏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谷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薛宏周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谷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振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