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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笑与平舆县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笑,平舆县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58号之一原告:李笑,女,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秋峰,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舆县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郭楼镇郭楼村委郭赵庄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笑与被告平舆县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审 判 长  杨振宇审 判 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马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