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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贾联东与陕西巨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联东,陕西巨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240号原告:贾联东,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陕西巨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8号西格玛大厦1幢420室。法定代表人:陈建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联东与被告陕西巨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联东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联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贾联东承担25元。审判员  邹姣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楠楠打印:相丽华校对:许楠楠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