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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申请执行邱萍、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邱萍,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75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法定代表人唐军,行长。被执行人:邱萍被执行人: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杨。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与邱萍、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依法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英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韩小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