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乐平市新盛建材店与汪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平市新盛建材店,汪伟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民初1219号原告:乐平市新盛建材店。地址:江西省乐平市南门建材街79-81号。负责人:程新跃,男,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汪伟华,女,汉族,住江西省���平市。原告乐平市新盛建材店与被告汪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乐平市新盛建材店负责人程新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伟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乐平市新盛建材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2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汪伟华在乐平市经营大宝石材,我在乐平市经营新盛建材店,被告汪伟华在我店里进货,一直欠账进货,2015年9月7日经我们结算,被告汪伟华尚欠我32200元并当即出具欠条一张。然后我多次向其催收该款,其均以种种理由拒付。综上所述,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实其诉讼���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程新跃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欠条一份;4、被告户籍信息一份。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汪伟华在原告乐平市新盛建材店赊账进货,截止2015年9月7日结算时被告汪伟华尚欠原告32200元货款,并出具欠条一份。因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于2017年4月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现原告已经履行了向被告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及数额支付价款。被告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22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伟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乐平市新盛建材店支付货款32200元;二、驳回原告乐平市新盛建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610元由被告汪伟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咏阳审判员 袁杰民审判员 柳永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齐忠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