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蒋文、姚莉莉与王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姚莉莉,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87号申请执行人:蒋文(曾用名蒋果),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申请执行人:姚莉莉,女,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崇伟,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俊,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蒋文、姚莉莉与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俊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俊以四川星星建设集团名义承建南充市xx道路工程(甲1路)的应收工程款520000元,因该工程尚未结算,暂不能提取;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赵祥松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