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02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黄明与顾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顾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民初2788号原告:黄明,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沈锡林,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惠平,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原告黄明与被告顾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04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郑嫣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本院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顾惠平送达法律文书,遂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锡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惠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2月7日,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28400元和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分别载明:今借款人顾惠平由于个人资金紧张,向黄明借款人民币现金(大写)贰万捌仟肆佰元正,小写28400元,定于2017年3月22日之前归还;今借款人顾惠平由于个人资金紧张,向黄明借款人民币现金(大写)贰仟元正,小写2000元,定于2017年3月22日之前归还。两份借条均载明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并注明出借人在催讨本金期间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现金30400元,并由后者出具收条。现借款期限已满,原告催讨无着,双方纠纷成讼。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费1500元。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惠平返还原告黄明借款本金30400元。二、被告顾惠平支付原告黄明实现债权费用1500元。三、上述第一、二项合计,被告顾惠平应支付原告黄明319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8元,公告费550元,合计1148元,由被告顾惠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嫣人民陪审员 汪 瑛人民陪审员 沈建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