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赵某甲、赵某乙、韩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1执69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无业,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赵某甲,女,个体,户籍地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赵某乙,女,无业,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韩某,男,无业,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韩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辽0781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人身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1执6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