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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初5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复秀、冯占龙、冯雪贞、冯学虎与被告张永卫、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初5377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对原告赵复秀、冯占龙、冯雪贞、冯学虎与被告张永卫、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5377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现裁定如下:一、(2016)皖1202初5377号民事判决书中“故被告人寿财险对原告损失超交强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31854.97元[(354613.25元-110000元-1500元)×40%×150/160],被告太平洋财险对原告损失超交强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1111.58元[(354613.25元-110000元-1500元)×40%×10/160]。”应为“故被告人寿财险对原告损失超交强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91167.47元[(354613.25元-110000元-1500元)×40%×150/160],被告太平洋财险对原告损失超交强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077.83元[(354613.25元-110000元-1500元)×40%×10/160]。”二、(2016)皖1202初537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赵复秀、冯占龙、冯雪贞、冯学虎各项损失2214854.97元(该款直接转入中国建设银行阜阳分行清河路支行,韦礼账号6217001730006869783);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赔偿原告赵复秀、冯占龙、冯雪贞、冯学虎各项损失61111.58元(该款直接转入中国建设银行阜阳分行清河路支行,韦礼账号6217001730006869783);”。应为“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赵复秀、冯占龙、冯雪贞、冯学虎各项损失174167.47元(该款直接转入中国建设银行阜阳分行清河路支行,韦礼账号6217001730006869783);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赔偿原告赵复秀、冯占龙、冯雪贞、冯学虎各项损失6077.83元(该款直接转入中国建设银行阜阳分行清河路支行,韦礼账号6217001730006869783);”。审判员  邹立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婉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