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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金凤与厦门叁食六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凤,厦门叁食六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544号原告:吴金凤,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帆,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叁食六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大学路129号B座之一层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2XPJ1N36。法定代表人:陆长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权、苏兴坚,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金凤与被告厦门叁食六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金凤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金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金凤负担。审 判 员 林晞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郑立坤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