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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宇红与王建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宇红,王建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宇红,女,1968年10月31日生,汉族,山东省工商银行员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建玲,女,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职工,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宇红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3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宇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元亮审判员  唐绪康审判员  李 钧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