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桦甸市传花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桦甸市巨晟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桦甸市恒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168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黄承利,董事长。被执行人;桦甸市传花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张洪亮。被执行人;桦甸市巨晟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苏学忠,总经理。被执行人;桦甸市恒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黄波。申请执行人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传花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桦甸市巨晟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桦甸市恒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桦甸市传花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49205元,2017年5月3日至履行完毕时止的利息按本金400万元.二、桦甸市巨晟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桦甸市恒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桦甸市巨晟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桦甸市恒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桦甸市传花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追偿;四、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桦甸市传花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桦甸市巨晟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桦甸市恒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各质押的贷款保证金134万元(总计402万元)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按件受理费19997元,由被告桦甸市传花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桦甸市巨晟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桦甸市恒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孔 岩审判员 罗晓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