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刘桂玲与达布希拉图、图雅、朝格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玲,达布希拉图,图雅,朝格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081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玲,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居委会一组。被申请执行人:达布希拉图,男,蒙古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吉力嘎查。被申请执行人:图雅,女,蒙古族,年龄不详,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吉力嘎查。被申请执行人:朝格巴雅尔,男,蒙古族,年龄不详,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吉力嘎查。本院在执行刘桂玲与达布希拉图、图雅、朝格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刘桂玲申请撤回对达布希拉图、图雅、朝格巴雅尔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20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穆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