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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5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翁某、毕某、赤峰仕邦种业有限公司、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5180号原告:张某1,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某,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公镇头段地村。经营者:毕某。被告:毕某,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告:赤峰仕邦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桥西大街西段北侧鑫城嘉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梁某,系经理。被告: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某2,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广利,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1与被告翁某、毕某、赤峰仕邦种业有限公司、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