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27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董伟与湖北科尔福机械有限公司、宜昌星期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湖北科尔福机械有限公司,宜昌星期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胡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1228号原告:董伟,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告:湖北科尔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建东大道183号。组织机构代码:31643934-3。法定代表人:林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宜昌星期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胡娟,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伟诉被告湖北科尔福机械有限公司、宜昌星期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胡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81元,减半收取6090.5元,由董伟负担。审判员  姜学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