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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倪建芬与马琳娜、周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建芬,马琳娜,周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3民初3691号原告:倪建芬,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马琳娜,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周长伟,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倪建芬与被告马琳娜、周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一、被告马琳娜、周长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马琳娜、周长伟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故本院于同年6月2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马琳娜、周长伟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于2017年10月9日经公开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1日,被告马琳娜向原告借款510000元,并于同年1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2份,分别载明被告马琳娜欠原告460000元及50000元,借款日期均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另查明,被告马琳娜、周长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6月15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在婚姻期间内。借条形成后,二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琳娜、周长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倪建芬借款5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00元,由被告马琳娜、周长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静之人民审判员  胡晓红人民陪审员  孙祖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金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