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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水支行与高鸿飙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水支行,高鸿飙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9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水支行,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复兴中路93号。法定代表人:胡晓光,徐水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徐水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民,徐水支行职员。被告:高鸿飙,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水支行与被告高鸿飙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水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水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秀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赵辛培书 记 员 李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