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8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白水与林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白水,林远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8969号原告:李白水,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成,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重,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远峰,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李白水与被告林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忠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燕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