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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瑞莲与被执行人米军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莲,米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452号申请执行人李瑞莲,女,1970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米军锋,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瑞莲与被执行人米军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米军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瑞莲借款本金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米军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手续,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对被执行人米军锋的财产进行查找,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桑文宇审 判 员  朱绍新代理审判员  胡冬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文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