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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5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丽珍与被执行人谢诚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珍,谢诚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张丽珍,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炎陵县霞阳镇井冈西路**号。被执行人谢诚南,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东路**号集资楼*栋。申请执行人张丽珍与被执行人谢诚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诚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丽珍发现被执行人谢诚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志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