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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民终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彭学军与安明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846号本院2017年9月4日对彭学军与安明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4民终84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8页最后一段更正为“安明春的损失扣除医疗费后,其余损失共计为109017.06元(155810.85元-46793.79元),此款应由保险公司赔偿104937.06元”。判决书第9页第4段“还应向安明春支付赔偿款103987.59元(100元+25755.65元+76311.94元+1820元)”更正为“还应向安明春支付赔偿款132612.71元(100元+25755.65元+104937.06元+1820元)”。判决书第10页第1段和第2段中的“103987.59元”更正为“132612.71元”。审 判 长  鲜 林审 判 员  胥 军审 判 员  刘 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 越书 记 员  李玉玲 关注公众号“”